(2017)黑12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兰云、蔡凤兰申请金吴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云,蔡凤兰,毕秀梅,毕秀和,王翠莲,刘艳龙,金吴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云,女,193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蔡凤兰,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毕秀梅,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毕秀和,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王翠莲,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刘艳龙,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安县。被执行人:金吴患,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拘于安达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兰云、蔡凤兰、毕秀梅、毕秀和、王翠莲、刘艳龙与金吴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兰云、蔡凤兰、毕秀梅、毕秀和、王翠莲、刘艳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