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远谋与李德阳、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谋,李德阳,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38号原告:张远谋,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阳,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3235986606866(1-1)。法定代表人:郭启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谋与被告李德阳、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德阳、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谋撤回对被告李德阳、灵璧县联运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