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677朱某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77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