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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677朱某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77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