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祖恩军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祖恩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287号(2017)皖0181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祖恩军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计贰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2497576.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