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110号起诉人:任楠,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任楠的起诉状。起诉人任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黄河道38号永基商城3层3区54号的房屋归起诉人所有;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黄河道38号永基商城3层3区54号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起诉人名下,过户所需税、费由被起诉人承担;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4月9日,经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公证,起诉人任楠与被起诉人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房产买卖合同》:被起诉人将位于黄河道38号永基商城3层3区54号房屋出售给起诉人。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示各种售房手续,起诉人据此签署上述合同并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被起诉人将涉案房屋交付起诉人。1998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为涉案房屋颁发房权证南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至此,起诉人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相关手续。2001年10月12日,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注销永基商城铺位《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因被起诉人存在乱集资问题,涉案房屋被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予以非法注销。起诉人获悉情况后,多次与被起诉人交涉并要求被起诉人解决问题,但被起诉人对此置之不理,也拒绝解决有关问题。为维护起诉人额合法权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任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