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郝凤明、肖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明,肖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郝凤明,男,194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肖巧英,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凤明与被执行人肖巧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