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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郝凤明、肖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明,肖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郝凤明,男,194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肖巧英,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凤明与被执行人肖巧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