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德胜、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胜,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胜,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德胜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德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德胜给付工程欠款和利息及调解费合计120889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后加倍支付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702元、执行费7948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