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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陈志勤与梁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勤,梁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勤,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剑明,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志勤与被告梁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勤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7.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绮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