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唐亚广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20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唐亚广,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唐亚广罚金一案,本院(2014)香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周洪雨缴纳罚金人民5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3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亚广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送达了不予减刑、假释建议书,建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不予减刑、假释。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上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