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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张彦军、张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张彦军,张先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461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住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村,组织机构代码:75387940-0。负责人:吴震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福,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张彦军,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张先兵,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被告张彦军、张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靖永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