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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1,255.00元,申请执行费819.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余款在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双方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