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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988号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