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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邵建军与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唐国辉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军,唐国辉,洪仁莲,唐薇,方燕萍,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军,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唐国辉,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洪仁莲,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唐薇,女,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方燕萍,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唐国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国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国辉、洪仁莲的财产目前正拍卖;被执行人方燕萍、唐薇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16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