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洋洋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洋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3525号原告:钟洋洋,男,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媛,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仓,公司职员。原告钟洋洋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洋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媛,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钟洋洋医疗费损失70,065.89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7日19时,钟洋洋驾驶吉A00×××号小型轿车沿北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恒大城门前处,未确保安全驾驶,驶入道路左侧机动车道与沿北环城由西向东李强驾驶吉A28×××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致李强受伤。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认定钟洋洋承担全部责任,李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经查,该肇事车辆在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该案已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对本次事故受伤者李强进行了赔偿,但是钟洋洋给伤者李强垫付的医疗费仍未给予理赔,故诉至法院。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同意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对超出部分不予理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吉A00×××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钟洋洋。2016年10月11日钟洋洋为该车在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2016年11月14日钟洋洋为该车在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30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11月14日二十三点五十九分时止。2016年11月27日19时00分,钟洋洋驾驶吉A00×××号小型轿车沿北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恒大城门前处,未确保安全驾驶,驶入道路左侧机动车道与沿北环城由西向东李强驾驶吉A28×××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致李强受伤及车辆损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洋洋承担全部责任,李强不承担责任。事故后,李强住院治疗,钟洋洋为李强垫付医疗费70,065.89元。2016年12月22日,李强向钟洋洋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李强,于2016年12月22日,由于交通事故,现住院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室病房,今收到车主钟洋洋垫付医药费70,065.89元。”后李强将钟洋洋与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吉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强共支出医疗费80,312.39元,扣除钟洋洋已经垫付的70,065.89元,对余下的10,246.50元予以保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2017)吉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收条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钟洋洋向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钟洋洋为第三者垫付医疗费70,065.89元,此款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钟洋洋。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抗辩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约定,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的医疗支出不予理赔,对此本院认为,上述条款属免除责任的格式化条款,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就条款内容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钟洋洋对格式条款尽明确解释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对钟洋洋不产生效力。综上,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应当赔偿钟洋洋医疗费70,065.8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洋洋医疗费70,06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