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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薇薇、杨凯、杨林凡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薇薇,杨凯,杨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北楼。负责人杨昆。委托代理人高原,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薇薇。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执行人张薇薇,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林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薇薇、杨凯、杨林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6)成证内经字第474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大成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厚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