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磊、康辉、康杰、康伟、康锐与被告康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磊,康辉,康杰,康伟,康锐,康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58号申请人:康磊,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号**户。申请人:康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户。申请人:康杰,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南村五巷*号。申请人:康伟,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申请人:康锐,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号*单元***室。被申请人:康峰,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服务巷**号。原告康磊、康辉、康杰、康伟、康锐与被告康峰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康磊、康辉、康杰、康伟、康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磊、康辉、康杰、康伟、康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本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40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劲辉代理审判员 朱理想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