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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洪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洪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若蔚,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鲍洪彤,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鲍洪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9月8日被执行人鲍洪彤交纳案款2133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