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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保定旭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保定旭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保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夏巍。被执行人:保定旭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东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本院执行的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与保定旭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保裁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组,保定旭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