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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智与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异40号异议人(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智,男,生于1975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孝禄,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蓬溪三建公司)、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生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易生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饶志斌、许家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听证会。第三人易生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能、李桃,申请执行人杨智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蓬溪三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2017年6月26日,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 莉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人民陪审员  许家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