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二与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二,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47号原告:罗二,男,1983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林林,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宏伟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昱廷,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二与被告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陈晓鹏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