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天阁商贸有限公司、马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天阁商贸有限公司,马丽霞,冯遵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084号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鲁28号。法定代表人:裴宪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天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林海小区59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马丽霞,经理。被告:马丽霞,女,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冯遵谦,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丽霞、被告冯遵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81元,减半收取31990.50元,由原告日照元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李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