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房道兄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道兄,侯艳,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道兄,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明忠,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艳,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审被告:蒋彬,男,1955年9月1出生,汉族,住宝应县。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道兄、原审被告侯艳、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