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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罗XX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罗XX,李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64号原告刘XX,男,汉族。被告罗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罗XX、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彦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