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罗XX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罗XX,李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64号原告刘XX,男,汉族。被告罗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罗XX、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彦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