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田运、蒋元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田运,蒋元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53号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路32、33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影霞,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田运,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蒋元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运、蒋元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