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王河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王河清,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0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文教路90-1号至90-7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潘小华。被执行人王河清,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超,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王河清、周超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河清、周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7号1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