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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米军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米军林,李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米军林被执行人李巧青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米军林、李巧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3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及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以年利率9%计算,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80元,执行费119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书记员  薛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