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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崇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崇虎,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崇虎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崇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崇虎驾驶豫J×××××号轻型货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商城县余集镇雷冲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崇虎及时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崇虎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崇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与前面车辆保持纵向安全距离且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崇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崇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崇虎驾驶豫J×××××号轻型货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商城县余集镇雷冲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崇虎及时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崇虎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余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崇虎的亲属与被害人余某的亲属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60000元(含原已支付的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被害人亲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接处警及受案情况。(2)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崇虎出生于1988年12月20日,其驾驶的事故车辆状态正常,持有C1类驾驶证。(3)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崇虎报警案发并主动到案。(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崇虎无犯罪前科。(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崇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6)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崇虎驾驶的豫J×××××号机动车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7)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崇虎的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崇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3日下午5点左右,其儿子王崇虎开车拉花圈从商城县到新县去卖,其坐在车的副驾驶位置,车里就其和儿子两人。王崇虎开车行驶到余集路段时其睡着了,朦胧中听到碰撞的声音,其睁开眼睛看,看到王崇虎开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破了,车门也打不开,王崇虎停车下去看,其从驾驶室边门下车去看,发现王崇虎开的车停在路的右边,车前方正在漏水,可能是水箱破了。在车后面,有一辆红色的三轮车翻在路边的水沟里,三轮车拉的是垃圾,到处都是。三轮车上面没有人,其看见有一个人躺在水沟里,应该是驾驶三轮车的人,是男的,多大年龄不清楚,这个人没有说话,也没有其它动静。开始路上没有其他人,过了一会才来人。王崇虎报的案,10多分钟后,警车和救护车过来了,医护人员当时说这个人已经死了,然后救护车就走了。3、被告人王崇虎的供述:2017年2月2日,我开车从家里带着我父亲拉了一车花圈前往商城和新县卖花圈。2月3日下午,我沿着S339线由东向西行驶到余集镇雷冲村路段的时候,前面同方向行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当时线路是直的,我看见这辆三轮摩托车的时候距离我的车有一、二百米远,我继续行驶,距离这辆三轮摩托车有五六十米远的距离时,我鸣笛、减速,对方的三轮摩托车也向路右边靠了,但是我的车右边还是撞上了三轮摩托车左后尾部,撞上之后我就刹车,车停在中间,我让坐在副驾驶的我爸下去看看,但是副驾驶的门打不开,我就把车开到道路右侧路边停下来,我下车去看被我撞的摩托车,我看见三轮摩托车倒在路外面水沟上面,骑三轮车的人躺在水沟里,人和车距离不到一米远,过了几分钟有人过来看,我问围观人急救电话后立刻打120,然后让路边的人打了110报警电话。没过多久警察就过来了,随后120急救车也来了,医生在现场确认了骑摩托车的老年人已经死亡了,交警在现场勘测完毕后把我带到了交警大队。4、鉴定意见:商城县公安局(商)公(法医)鉴(尸检)字【2017】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照片18张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崇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与前面车辆保持纵向安全距离且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崇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崇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崇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崇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崇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张褔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