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佩学与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佩学,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16号原告吴佩学,男,汉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雄县。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宜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云,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彩云,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廊坊市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佩学与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