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佩学与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佩学,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16号原告吴佩学,男,汉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雄县。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宜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云,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彩云,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廊坊市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佩学与被告四川星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李彩华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