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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传玉与黎保添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玉,黎保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传玉,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黎保添,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吴传玉与被执行人黎保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建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