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玉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475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芝,女,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赵玉芝在其家中非法种植罂粟280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物证,罂粟照片;2、书证,赵玉芝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销毁清单;3、被告人赵玉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1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芝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2800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玉芝系初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被告人赵玉芝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