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杨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杨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45号罪犯李杨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李杨成,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杨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杨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杨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监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杨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杨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