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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树林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林,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775号申请人:孙树林,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孙树林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兴东民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树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东民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冰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