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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常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常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661号原告:李海洋,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常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海洋与被告常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常斌现不在其户籍所在地,在外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碧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