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某、张某与翁某、康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翁某,康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女,1964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翁某副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乡北台子村桑财沟门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翁某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新城居委会一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魏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以下简称翁旗信用社)、康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张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魏某、张某、被上诉人翁某、康某、杨某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