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临沂市第三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临沂市第三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769号原告:付某。法定代理人:付克振,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临沂市第三实验小学,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颜巷口街*号。法定代表人:官爱芬,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春,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该单位综治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临沂市第三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房淑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