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赵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22号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13号4门。法定代表人:肖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胜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杨 美 慧人民陪审员 王 唤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