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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XX、余莲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余莲枝,汤细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余莲枝,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汤细品,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蕉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余莲枝、汤细品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塔山路18号(琴海豪庭)305室房屋予以了冻结。现该房屋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诸多原因,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