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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敏、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992号申请人:王敏,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十六号海富大厦26层BC座。法定代表人:黄文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65)的100万资金进行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同时,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11900346460480)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广西长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65),以1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敏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宁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