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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莫小涛报复陷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报复陷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68号莫小涛:你为犯猥亵儿童罪一��,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你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家长因你讲课声音大和在小区给电动车充电等事对你不满进而报复陷害你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对本案进行复查,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对你猥亵被害人的行为手段、时间、地点等过程进行了明确、完整的陈述,且对被猥亵细节、对方衣着及生理特征作了符合其年龄段的陈述。关于作案时间及地点,除了被害人陈述外,证人鲜春梅和冯某生证实你在案发时间段为被害人检查作业,与你的自述相印证,佐证案发时段你有接触被害人的时间。此外,本案案发自然,被害人当晚偷偷告诉其姐姐,继而家长报案。你申诉称因你讲课声音大以及为电动车充电与作为物业负责人的被害人家长发生了矛盾,遭到被害人家长报复的说法,缺乏证据,也不合常理。本案的发案经过自然,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间接证据能够相印证,能够证明你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判认定你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