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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亚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预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芳,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黄亚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缪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黄亚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预定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分别作出的(2016)铜仲裁决字第02号仲裁裁决书、(2016)铜仲裁决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2016)铜仲裁决字第04号仲裁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铜川新区新城村投资建设“新城国际半岛”住宅楼一栋,由其控制销售,尚有部分住房没有销售,但该栋住宅楼未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由于要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及天然气开通事宜,且众多购房人要求退房,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返还,待天然气开通后,部分业主收房后有部分资金向法院交纳。本案是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涉及商铺预定合同纠纷仲裁裁决六件案件中的三件。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已查封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未售住宅房及银行账户,并责令其将销售房屋和收取的交房尾款转入法院账户。本院依法扣划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款36000元,已向黄亚芳转付商铺预订款15488元。因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处分的房产暂时不能变现,待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售楼回款或履行能力时,由法院通知其黄亚芳参与分配或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27号案件的执行。待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售楼回款或履行能力时,由本院决定或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乃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