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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社与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社,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97号原告杨建社,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爱敏,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军淼,男,汉族,1945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171719087U(1-1)。法定代表人石铁拴。委托代理人张西斌、XX瑞,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建社诉被告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建社于2017年6月26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社撤回对被告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社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赛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