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国文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69号罪犯陈国文,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常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8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国文自2014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炎,仍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如质如量地完成警察布置的各项任务。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44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国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