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礼旺和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1行初62号起诉人张礼旺。2016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张礼旺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1991年10月19日(阴历),由于农村实施土地宅基规划,把我们的宅基地划给了刘世俊。按照统一标准,我们的西屋根本不妨碍刘世俊建房,而刘世俊在乡政府和村委的帮助下,将我们的南屋5间西屋3间共8间房屋、房屋的屋架和全部石头,以及杀掉我们的20多棵成材树占为己有。在当时规划中乡政府派出了专门从事规划工作的工作队,从事测量、勘察、定位、放线工作,当时东西大街300多米已经整平。被告为什么给刘世俊加宽2米。根据我市目前建材价格,农村人员的生活水平,劳务市场劳务人员的工资价格以及村材市场的价格需要赔偿房屋及院落和树木恢复原状的折价款2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两项共计25万元。为此请求:1、判令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赔偿被扒房屋及院落和树木,恢复原样的各种费用20万元;2、因房屋及院落被扒、树木被杀所造成名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1991年,原告于2017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礼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