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683号原告:钟某,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唐某,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