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淑霞与陈敬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霞,陈敬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97号原告:白淑霞,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敬源,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淑霞与被告陈敬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本市华苑安华里××××楼房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自愿将坐落于本市华苑安华里××××楼房一套卖给原告。由于被告急需用钱,故双方商订的价格为25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25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同时,被告将房门钥匙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纳税证明、入住服务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票据交付给原告。由于当时该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故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事后,原告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产权证未下来为由,故意推脱。近期当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故意不接听电话,后电话关机。故原告起诉。经查,被告陈敬源已于2001年11月7日因病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陈敬源于本案成讼前已经死亡,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白淑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