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小阳与唐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阳,唐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阳,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唐冬红,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唐小阳与被执行人唐冬红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冬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小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