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先财、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财,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财,又名李先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俊,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先财与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行存款1739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