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先平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毛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平,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毛建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590号原告:王先平,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心之缘大厦。被告:毛建辉,男,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平与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毛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已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先平负担。审 判 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