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063赵桂庆与周月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庆,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月刚,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赵桂庆与被执行人周月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5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桂庆2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周月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计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