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立,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景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于2016年10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未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被告人李晓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晓立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安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里铺村西路段时,因边骑行边看手机,与同向行驶的苏志昌驾驶的TFL9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苏志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经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晓立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晓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物证提取笔录、行车记录仪光盘、证明、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晓立的供述与辩解、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李晓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乜凤凯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楠 更多数据: